依據「外國人來臺申請創業家簽證資格審查處理要點」,創業家簽證資格如下:
一、「創業家簽證」適用對象除外籍創業家外,港澳創業家亦比照適用。
二、可以個人名義或團隊名義申請。以團隊名義申請者,以3人為限。
三、申請人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 以個人名義申請:
- 獲得國內外創業投資事業投資、獲得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創業天使投資方案投資,或於政府認定之國內、國外或國際新創募資平臺投(籌)資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
- 於一年內曾經進駐或現已進駐中央或地方政府核定之國際創新創業園區及計畫;中央或地方政府核定、直營、認定或經濟部近五年評鑑優良或認可之創育機構。
- 取得國外發明專利權、國內發明或設計專利權,或事實足認具專業技能。
- 參加國內外具代表性之創業、設計競賽獲獎,或申請政府鼓勵外國創業家來臺專案計畫通過。
- 申請事業或其負責人曾於國內、外具重要性之影展入圍或獲獎。
- 獲中央政府核予創新相關補助金額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或地方政府核予創新相關補助金額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
- 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或推薦具創新能力。
- 已在臺設立符合具創新能力之新創事業認定原則之事業,擔任該事業負責人、經理人或主管等職務,並投資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
- 以團隊名義申請者:
- 在臺尚未設立之事業,應符合前款第一目至第七目條件之一。
- 已在臺設立符合「具創新能力之新創事業認定原則」之事業,該團隊成員須擔任該事業之負責人、經理人或主管等職務,且合計投資金額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
- 前點所稱「具創新能力之新創事業認定原則」之事業,指依我國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設立未滿五年之事業,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但另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者,不受前揭五年年限之限制:
- 已獲得國內外創業投資事業投資、符合產業創新條例第二十三條之二、獲得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創業天使投資方案投資,或於政府認定之國內、國外或國際新創募資平臺投(籌)資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
- 已登錄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創櫃板。
- 申請取得我國發明或設計專利權、或經我國發明或設計專利權人以其發明或設計專利權讓與或授權實施並經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登記。
- 於一年內曾經進駐或現已進駐中央或地方政府核定之國際創新創業園區及計畫;中央或地方政府核定、直營、認定或經濟部近五年評鑑優良或認可之創育機構。
- 申請事業或其負責人曾參加國內外具代表性之創業、設計競賽獲獎。
- 申請事業或其負責人曾於國內、外具重要性之影展入圍或獲獎。
- 獲中央政府核予創新相關補助金額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或地方政府核予創新相關補助金額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
- 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
- 前點第一款第二目、第四目、第五目及前項第四款至第六款適用範圍詳「具創新能力之新創事業認定原則」及其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