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資格
新創事業類
國內外依法設立之獨資、合夥事業、有限合夥、公司及依公司法辦理分公司登記之外國公司,必須是成立8年內(含)的國內外新創團隊,並符合以下條件之一者:
- 曾進駐其他單位之新創基地或創育機構,因約滿離駐但仍有進駐需求者。
- 經本署相關創新創業補助核定通過或創業(意)競賽評選獲獎者。
- 符合「經濟部國際創育機構登錄作業要點」,並通過經濟部推薦者。
- 經本園區補助之國際加速器推薦者。
國際級加速器
國內外依法設立之獨資、合夥事業、有限合夥、公司或法人及依公司法辦理分公司登記之外國公司,並符合以下條件之一者:
- 曾進駐其他單位新創基地,因約滿離駐但仍有進駐需求者。
- 經政府機關相關加速器事業補助核定通過者。
- 經濟部核發登錄證書之國際創育機構。
其他共創夥伴
非屬上述類別,但為配合政策或其他相關需求,得經計畫審查會議或指導委員會核可或本署推薦後進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