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未進駐到林口新創園的公司不能將營登設立在林口新創園。確認進駐到林口新創園的公司有應達成的義務「進駐對象經審查通過後,應於三十日內將公司地址登記於本園區,逾期未者喪失其進駐資格。」
可以上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站查詢公司登記查詢,即可查得公司基本資料或公司案件進度。
除了銀行業、保全業、旅行業等其他特別法令限制外,公司名稱未強制規定一定要標示業務種類。如果公司名稱標示的業務種類屬「許可業務者」,則營業項目必須載明該項許可業務。
可以進行公司名稱預查,避免跟別家公司名稱同名。先至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首頁→商工查詢服務→公司登記查詢→公司名稱暨所營事業預查輔助系統查詢,所顯示查詢結果即為您所輸入之文字為比對條件,所輔助篩選之結果。實際可以使用之名稱仍須依申請程序,還是以經濟部中部辦公室依法核准者為準。
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設立之公司、僑外投資公司增加營業項目、增資、發行新股(資本公積轉增資、盈餘轉增資除外)有僑外人認股者,均應先取得經濟部投資審議司核准函,再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申辦相關登記。
公司設立登記已廢除最低資本額之限制,不論您有多少資本都可以設立登記公司。依公司法第7條暨公司申請登記資本額查核辦法規定,股款證明應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併附會計師查核報告書、委託書、以實收資本額基準日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資產負債表,並依資金種類性質檢送相關明細表及股款憑證加具封面、封底靠左裝訂成冊辦理登記。
如為線上申請案件,可以選擇使用信用卡、金融帳戶及晶片卡(但要裝讀卡機)繳納;如為紙本申請案件, 可以臨櫃或郵寄方式繳納,若為郵寄方式,則可以郵政匯票或即期支票繳納規費。
外國人或華僑投資人在本國設立公司,應先向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申請並經核准及投資額審定後,再行辦理公司設立登記,相關資訊請至經濟部投資審議司參考「外國人投資條例」、「華僑回國投資條例」、「僑外投資負面表列—禁止及限制僑外人投資業別項目」及「華僑及外國人投資額審定辦法」等規定及申請書表下載。
無須檢附護照。
已領有居留證填寫台灣居留地址,若無居留證,則填寫國外居住地址。申請人姓名可以中文或英文或中英並列皆可,至身分證欄位可就居留證號或護照號碼擇一填寫。